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