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三)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情况;

(四)建设资金节余及分配、基本建设收入的核算情况;

(五)投资效益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