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十四条已废止审计机关负责本级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