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环保要求民用燃烧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