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未达到质量标准煤炭的;(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