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