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重点区域联合防治第六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