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向大气排放汞、铅、铬、镉、类金属砷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