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