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