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支持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