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在依法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