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为其保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和理由。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经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案件实际收缴罚没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案件没有实际收缴罚没款的,给予五千元以下的奖励。奖金在办案经费或者国家规定的经费中列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