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