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