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管理,开展例行监测、监督检查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生态环境、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和当地海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