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计量认证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