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发现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向有关认证认定机构通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