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统计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明确承担统计执法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