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统计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涉嫌统计违法的材料,协助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