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