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与统计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