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统计条例/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十五条有效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的,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催报。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催报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