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统计条例/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告知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补正:(一)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报送统计资料的;(二)以纸介质方式报送统计调查表,没有填表人、统计调查对象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未加盖单位公章的;(三)以数据电文方式报送统计资料,没有电子签名等身份识别标志的;(四)发现报送的统计数据有错误的;(五)其他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应当补正的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