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六条有效在长江、淮河、太湖集水区域范围内,应当保护和扩大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性水土保持的综合治理。河道、湖泊、海堤、涵闸管理单位应当在适宜植树造林地段营造护堤林、护岸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采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