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在湖泊、湖荡内围湖造地,圈圩养殖。已经圈圩的,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进行治理,有计划地实施退地、平圩还湖或者合理调整利用。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