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洪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三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地点和作业方式开采,确保防洪安全、航运安全、河势稳定。在本省长江水域内的采砂活动,依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