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沿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湖泊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