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Article 5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沿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湖泊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