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湖泊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