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