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定期组织湖泊清淤,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湖泊清淤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安排。人为造成湖泊淤积的,由致淤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清淤;致淤单位或者个人不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淤,所需费用由致淤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为改善水环境进行的清淤应当选用环保型清淤机械设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