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系统,加强湖泊湿地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有计划地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底栖动物和鱼类,并对各类水生植物的残体进行清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