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组织实施第八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