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目标和任务;
(三)气象灾害防御设防标准、关键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五)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应急组织指挥与应急联动体系,相关部门职责,监测和预警机制,应急启动、响应程序,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