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气象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的投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