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及海事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