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推行电梯责任保险,鼓励电梯使用、生产、经营、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责任保险。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推进电梯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