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事故公示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电梯事故发生情况,内容包括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发生事故的电梯编号、时间、地点,以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电梯使用单位、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