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事故公示制度。事故调查处理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电梯事故发生情况,内容包括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发生事故的电梯编号、时间、地点,以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电梯使用单位、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