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电梯故障频发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