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电梯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解决电梯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平台,保持专用应急求助电话号码96333二十四小时畅通,按照就近就快原则指挥调度,开展应急救援。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