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对危害电梯安全的行为或者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