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同步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及时更新房屋安全信息及解危情况,实现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