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助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