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排查及巡查,按照规定做好危险房屋解危及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