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排查及巡查,按照规定做好危险房屋解危及应急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