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管理规定,并向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由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