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第十二条有效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管理,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委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检查、维护等安全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