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管理,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委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检查、维护等安全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