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设计,保证建筑结构符合电梯安装、使用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电梯选型、数量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的需要。电梯各层门、候梯厅与安全出口、疏散门和疏散楼梯间应当保持通畅,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医院、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旅游景区等场所新安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公共交通型电梯。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