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施工。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电梯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关方案,确保新增结构基础与既有住宅基础沉降变形符合相关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房屋主体结构连接处等部分采取防水措施。

电梯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