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