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发生电梯事故或者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组织排险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督促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进行现场救援或者消除隐患,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